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全市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管理和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保持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紧密结合,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通过开展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住院及缓解期维持治疗免费救治,提高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率;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降低重性精神病肇事肇祸发生率和精神残疾发生率,进一步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救治。由重性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知情同意,自愿申请,签定合同。
坚持统一方案。全市统一补助模式、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指导定额标准、统一补助办法等。
坚持合力保障。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重性精神病防治康复等相关补助资金,对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实施急性期住院及缓解期维持治疗。
坚持分级负责。市协调办负责全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县(市、区、山)协调办负责辖区内免费救治工作日常管理。
三、救治对象及范围
(一)持有九江市常住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新增四类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重性精神病患者。
(二)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三)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仍按照《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赣综治办〔2007〕11号)执行。符合本方案条件的贫困家庭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可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助标准。
(四)重性精神病并存躯体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四、定点救治
(一)市卫生局按照安全、有效、优质、方便的原则,在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审核确定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成立九江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专家组(专家组名单附后)。
(二)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住院的重性精神病急性期患者,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常规和临床路径,实施规范诊疗,降低复发率,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属地就近原则,由监护人在本辖区内选择一家定点住院及门诊医疗机构,没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地方,经县级救治协调办公室同意后,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筛查认定
1、县级协调办牵头组织乡镇、街办,对所有人群进行初筛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对初筛的可疑患者集中起来,由市确定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确诊。
2、县级民政部门对确诊患者困难身份进行认定。
3、县级协调办根据认定后名单,与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签定合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统筹安排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
(二)急性期住院治疗
1、监护人按照自愿原则将急性重性精神病患者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定点医疗机构依据临床路径对患者进行救治,同时建立救治病历与档案。
3、已到达免费救治时间,达到出院标准的,由监护人负责接回。如无正常理由拒不出院的,由县级协调办牵头,按合同执行。如监护人拒不执行合同,无理取闹的,由县级综治办协调解决。
(三)缓解期维持治疗、康复
1、监护人负责,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配合,定时指导、确保缓解期患者服药。
2、监护人负责对救治后的患者进行日间照料和康复训练的接送。残联负责组织康复训练并发放部分免费药品。
六、经费安排
(一)治疗经费来源
急性期住院治疗和缓解期治疗及服药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城乡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8:2进行补助,鼓励慈善机构对患者救治费用进行补助。
(二)康复训练免费药品经费来源
1、“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患者”康复训练期间免费用药从每年安排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专项经费中安排,由残联负责发放。
2、重性精神病缓解康复训练期,残联提供部分免费用药。购买药品所需资金从中央和省级安排残联重性精神病防治康复专项资金中开支。
3、卫生部门集中采购部分药品提供给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免费发放。集中采购资金从中央和省安排重性精神病救治专项中安排。
(三)补助标准
1、急性期住院治疗定额补助标准
一是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住院限享受一个周期免费救治。一个周期急性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如病情需要,经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当地协调小组批准,可延长至45天,达到出院标准。二是依据临床路径确定全省定额补助指导标准:三级医院为6500-7500元、二级医院为5500-6500元、一级医院4000-5500元。如患者住院时间未达到定额规定天数,按定额标准转换成床日付费。具体由各县(市、区、山)确定。再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进行结算。
2、缓解期门诊定额补助标准
缓解期门诊定额补助标准(含血常规、肝功能及心电图三项化验和复诊补助费):1200元/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缓解期门诊治疗费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定额标准内医疗费用经报销后的剩余部分通过民政医疗救助支付;属于新农合的患者,缓解期门诊定额标准费用由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80%,民政医疗救助支付20%。
3、工作经费
按照重性精神病患者收治每例100元标准,由省、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摊安排工作经费。其中按每例30元标准,安排卫生部门培训、监管等工作经费;按每例10元标准,安排人保部门医疗监管工作经费;按每例30元标准安排民政部门身份认定工作经费;按每例30元标准安排残联缓解期康复训练、免费发放药品工作经费。重性精神病患者筛查及随访管理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列支。
(四)结算办法
救治费用结算采取属地救治、资金预拨、即时结算、按月支付的方式进行。如经批准到上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费用差额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
(五)经费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挤占和挪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使用经费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召集财政、人保、民政、残联、宣传、综治、发改、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协调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比照办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组织筛查及规范诊疗;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区域协作网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定额、按比例、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开展督查、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推广典型。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经费及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合相关部门研究相关政策,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费用,并实施监督管理。
4、民政部门负责救治患者的身份认定;按定额、按比例、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经费,建立救助台账,并实施监督管理。
5、残联负责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工作,发放部分免费药品。
6、宣传部门负责免费救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7、综治办负责将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内容;负责做好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患者收治管理工作;对监护人拒不执行合同,无理取闹的,负责协调解决。
8、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纳入医改内容。
9、公安部门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护和治疗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监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三)积极宣传引导
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宣传工作,特别要注重发挥医务人员熟悉业务、直接接触、群众信任的优势,广泛宣传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自愿参加救治,为做好救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规范资料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填写,妥善保存每位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等)以备查验,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有关信息资料上报当地协调办。
县(市、区)协调办负责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报资料,及时完成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并将总结材料报市协调办;市协调办负责将县级协调办和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资料汇总审核后报省协调办。
(五)严格绩效考核
各级协调办将定期组织绩效考核,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分类考核,主要考核总体进展情况、患者筛查、登记及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报告等,考核结果将与救治经费拨付、单位评优评先等挂钩,并定期将考核结果进行排序通报,对管理不善、效果不好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定点救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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