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1号)和《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管理对象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
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情形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 享受低保、五保政策保障以及流浪乞讨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如皋市江滨医院负责收治;其他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如皋市精神病防治医院负责收治。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市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全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送医收治工作,协调解决送医收治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对各部门、镇(街道)、村(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五条 市残联负责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手续的审批及治疗费用、患者住院期间伙食及日常生活费用、安排护工陪护费用的审核、报销,负责督促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市卫健委负责如皋市精神病防治医院收治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疗安全及基本医疗保障,负责指导“四帮一”管理小组对居家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随访管理,负责协调患有躯体疾病、传染病等特殊类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工作。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如皋市江滨医院收治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疗安全及基本医疗保障,负责对身份不明、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落实救护措施。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我市在册管理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总数研究确定每年住院救助资金总额,并将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对弄虚作假、违规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目录中精神障碍药物,负责足额拨付参保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确保精神专科医院“应收尽收”。
第十条 市公安局负责与市卫健委等职能部门对接,及时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列管,会同卫健部门督促镇(街道)、村(居)基层组织和监护人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后,积极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协助镇(街道)、村(居)基层组织、卫健部门、监护人将患者送医收治。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村(居)基层组织负责辖区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摸梳理,督促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将患者送医定诊;对无监护人的患者指定专人落实监护责任;为政策保障范围内的患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会同监护人、卫健部门、公安机关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送医就诊。
第三章 送医收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涉及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肇事肇祸的报警求助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携带必要警用装备赶赴现场,依法依规妥善处置,迅速控制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严防发生二次伤害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及所属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置。
第十四条 如皋市外的患者,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人员身份信息、通知监护人及民政部门派员到场、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治等后续处置工作。
如皋市内外镇(街道)的患者,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报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协助开展核查人员身份信息、通知监护人到场、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治等后续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转送至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轻微滋事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由监护人领回,加强监护管理,严防再次滋事。
无监护人的如皋市内患者,由所属村(居)委会领回,并负责落实监护措施;如皋市外患者,由民政部门送救助站接受救助,并负责落实监护措施,必要时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当立即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七条 对身份明确且有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监护人送定点收治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所属村(居)委会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配合的如皋市内患者,由所属村(居)委会提供相应手续,属地公安机关协助村(居)委会送定点收治医院,并在住院手续上签字确认,定点收治医院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如皋市外患者,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将患者送定点收治医院,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住院手续并签字确认,住院费用由民政救助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对身份明确且有监护人的疑似患者,由监护人送定点收治医院进行定诊评估,所属村(居)委会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配合的如皋市内患者,由公安机关协助所属村(居)委会送定点收治医院进行定诊评估;如皋市外患者,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送定点收治医院进行定诊评估。
经诊断属于精神障碍患者且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九条 对无法查明身份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民政部门派员到场,协助民政部门将患者护送至如皋市精神病防治医院进行定诊评估。
经诊断属于精神障碍患者且需要住院治疗的,如皋市精神病防治医院应当立即予以收治,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住院手续并签字确认,住院费用由民政救助资金支付。
不属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由民政部门送救助站接受救助,必要时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对患有传染病、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定点收治医院应当予以收治,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或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会诊评估。
经评估确认患者传染病具有传染性需要治疗的,由如皋市人民医院传染病科收治,定点收治医院协助提供精神障碍诊疗服务;患者躯体疾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需要治疗的,由如皋市人民医院或如皋市中医院收治,定点收治医院协助提供精神障碍诊疗服务;患者传染病不具有传染性或躯体疾病稳定的,由定点收治医院收治,如皋市人民医院或如皋市中医院协助提供传染性或躯体疾病诊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如皋市人民医院、如皋市中医院不接收或者认为医院能力不足以救治患有传染病、躯体疾病的转院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收治医院可以提请市卫健委协调解决。经市卫健委协调仍不能解决的,可以提请市委政法委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新收治入院患者的健康检查、新冠病毒检测工作由定点收治医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新收治入院患者因疫情防控要求、躯体疾病严重可能导致病情恶化及生活不能自理等需要监护人陪护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定点收治医院安排护工陪护。
第二十四条 住院患者未符合出院标准的,不得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坚持要求出院的,经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或送诊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住院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出院的,定点收治医院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便于公安机关开展后续管控工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 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个人不承担相关费用。
住院治疗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规定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患者住院期间,由政府专项资金按照定额标准给予伙食和生活用品费用补助,其中已享受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两项补贴的患者由市残联停发相关补贴。
患者住院期间,因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陪护,由收治医院安排护工陪护,或因疫情防控要求、躯体疾病严重可能发生病情恶化及生活不能自理等需要安排护工陪护,由政府专项资金按照定额标准给予陪护补助,其中已享受监护人“以奖代补”补贴的患者由市卫健委扣发相关补贴。
第二十七条 无户口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市民政救助资金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 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政府专项资金支付,其中应当由镇(街道)负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免费住院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监护人或单位、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凭住院手续5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进行确认。市残联对经过确认的所有患者开具免费住院专用审批单(一式两份,市残联、定点医院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免费住院的患者,在完成一个结报周期后由两名精神科专科医生对其进行病情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住院治疗。
对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由监护人或单位、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凭病情证明及住院手续5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办理继续免费治疗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因患有传染病、躯体疾病转送至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收治医院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凭出院小结、发票和收治医院转诊证明与市残联一并结算。
第三十一条 收治医院凭免费住院专用审批单、出院小结和发票与市残联每半年结算一次,市残联按审核结果及时向定点收治医院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中严格保护精神障碍患者个人隐私,非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擅自查询、使用、公开患者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平安如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皋市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收治暂行管理办法053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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